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与拟任总精算师签署《职务声明书》。 《职务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总精算师工作职责; (二)由拟任总精算师作出的,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离职报告的承诺; (三)拟任总精算师在审读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后作出的有关声明;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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