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与拟任总精算师签署《职务声明书》。 《职务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总精算师工作职责; (二)由拟任总精算师作出的,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离职报告的承诺; (三)拟任总精算师在审读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后作出的有关声明;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与拟任总精算师签署《职务声明书》。 《职务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总精算师工作职责; (二)由拟任总精算师作出的,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离职报告的承诺; (三)拟任总精算师在审读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后作出的有关声明;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