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八条

总精算师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或者化解风险,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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