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精算师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向保险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出现可能严重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重大隐患的; (二)在拟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等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 总精算师应当将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同时抄报保险公司董事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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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