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六条
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二)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四)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五)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六)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七)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八)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九)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十)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十一)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