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五条

总精算师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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