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三条

总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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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