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总精算师职责第十三条总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