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总精算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总精算师的,应当重新经过任职资格核准: (一)因辞职、被免职、被撤职等原因,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二)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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