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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