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务声明书》; (四)拟任总精算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精算师资格认证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