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
第九条
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 (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 (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 (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
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 (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 (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 (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