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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