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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