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