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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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