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三)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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