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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