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并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提供不实备案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 (四)管理混乱导致培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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