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第三十三条参培医师完成培训后应当接受考核。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考核应当由所在培训基地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实施。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