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第三十二条申请参加培训的医师应当符合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决定是否接收参培医师。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