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备案证明材料; (二)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培训工作所具备的软、硬件条件的自我评估材料; (三)近3年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情况; (四)培训方案、培训师资、课程设置、考核方案等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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