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并为医务人员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