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 手术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