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