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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