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