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

第十二条

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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