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十二条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