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