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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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