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和附件6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一)附件1 关联客户识别方法; (二)附件2 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三)附件3 交易账簿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四)附件4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五)附件5 合格质物及合格保证范围; (六)附件6 过渡期分阶段达标要求。 附件1 关联客户识别方法 一、集团客户识别 集团客户是指存在控制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或同业单一客户。商业银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控制关系判断标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识别集团客户。识别集团客户应至少考虑以下特征: (一)一方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被另一方控制; (二)两方共同被第三方控制; (三)一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管理。 商业银行识别集团客户时,对于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的主体,如果两个客户同受其控制,但客户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可以不认定为集团客户。 二、经济依存客户识别 经济依存客户是指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经济依存关系指一个客户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时可能导致另一个客户无法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的情形。商业银行应识别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判断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时,商业银行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一)一个客户年度总收入或总支出的50%以上源于与另一个客户的交易,或50%以上的产品销售给另一个客户且难以找到替代的产品购买方; (二)一个客户通过保证等方式对另一个客户融资负有代偿责任且金额较大,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自身债务很可能违约,导致两个客户的债务违约存在相关性; (三)一个客户偿还债务的主要资金来自另一个客户对其还款,后者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可能导致前者无法及时足额偿还债务; (四)两个客户依赖共同的、难以替代的融资来源获得大部分资金,当共同的资金提供方违约时,无法找到替代的资金提供方,一个客户的融资问题很可能扩展到另一个客户; (五)一个客户与另一个客户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相同,且双方均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足额归还贷款。 商业银行识别经济依存客户时,对于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的主体,如果两个客户同时与其存在经济依存关系,但客户之间不存在经济依存关系,可以不认定为经济依存客户。 三、客户信息收集与维护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资料,作为识别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的重要依据。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及时提交更新后的信息资料。 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情况、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股东及关联企业信息、主要合作伙伴信息以及业务往来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照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对重点内容、存在疑问的内容和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和调查,确保掌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附件2 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要求计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一、基础资产风险暴露 (一)基础资产风险暴露交易对手的确定 1.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2.商业银行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并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于所有投资金额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并将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所有产品的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匿名客户。对于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二)基础资产风险暴露的计算 1.对于不使用穿透方法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暴露为投资该产品的名义金额。 2.对于使用穿透方法且所有投资者处于同一等级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计入某项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的风险暴露为: 其中: 是商业银行在该产品中持有的份额比例。 是该产品中该项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 3.对于使用穿透方法且投资者之间优先级不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基础资产风险暴露的计算基于该产品中的每一个层级,且假设基础资产的全部损失由单一层级中的投资者按比例分担。计入某项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的风险暴露为: 其中: 是该产品中该项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 是商业银行在该产品中第j层级的份额比例。 是该产品中第j层级的名义金额。 二、附加风险暴露 对于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发起人、管理人、流动性提供者、信用保护提供者等主体的违约行为可能对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由此产生的风险暴露称为附加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将上述主体分别作为交易对手,分别计算相应的附加风险暴露,并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附加风险暴露按照投资该项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名义金额计算。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附件3 交易账簿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一、债券和股票按照市场价值计算风险暴露。 二、对于基础工具为债券、股票的互换、期货、远期等衍生工具,应按照《资本办法》规定转换为基础工具头寸,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其风险暴露,计入基础工具发行人的风险暴露。 三、对于信用参考实体为债券、股票的信用衍生工具,应按照《资本办法》规定转换为相关信用参考实体的本金头寸,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其风险暴露,计入信用参考实体发行人的风险暴露。对于信用保护卖方,如果信用衍生工具市场价值大于0,则信用保护卖方对信用参考实体的风险暴露为信用参考实体的市场价值减去信用衍生工具的市场价值;同时,信用保护卖方对信用保护买方的风险暴露相应增加,数值等于信用衍生工具的市场价值。对于信用联系票据,信用保护卖方对信用保护买方的风险暴露还包括持有买方发行的票据产生的风险暴露,并按照购买票据支付的本金计算。 四、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的抵消 (一)同一工具多头与空头的抵消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基础工具或信用参考实体的发行人、票面利率、货币、期限等全部相同,则可认为是同一工具。对于同一工具,可将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进行抵消,并按照抵消后的净值计算该工具的风险暴露。抵消后为净空头的,风险暴露为0。 (二)不同工具多头与空头的抵消 对于同一发行人的不同工具,只有在多头头寸优先级不低于空头头寸的情况下才可抵消,并按照抵消后的净值计算相应工具的风险暴露。抵消后为净空头的,风险暴露为0。对于头寸的优先级,可按照宽泛类别进行划分和认定,例如按优先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优先债、次级债、权益类证券。如果商业银行认为划分优先级过于复杂,可选择不进行抵消。 如果商业银行利用信用衍生工具对某一头寸进行套期保值,并且该头寸对应的基础工具或信用参考实体的优先级不低于用于套期保值的信用衍生工具对应信用参考实体的优先级,则该套期保值具有风险缓释作用,商业银行应从该头寸的风险暴露中扣除被缓释部分,同时信用保护提供者的风险暴露相应增加。如果用于套期保值的信用衍生工具为信用违约互换,并且信用保护提供者和信用参考实体发行人均为非同业客户,则信用保护提供者的风险暴露增加额为对信用保护提供者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其他情况下,信用保护提供者的风险暴露增加额为原头寸风险暴露扣除金额。 (三)其他事项 交易账簿空头头寸与银行账簿多头头寸不得抵消,交易账簿多头头寸与银行账簿空头头寸不得抵消。 对于不进行抵消的空头头寸,风险暴露为0。 五、对于基础工具为债券、股票的期权,应根据期权类型计算基础工具的风险暴露。对于买入看涨期权,风险暴露为其市场价值。对于卖出看跌期权,风险暴露为行权价格减去其市场价值。对于卖出看涨期权,风险暴露为负值,绝对值为其市场价值。对于买入看跌期权,风险暴露为负值,绝对值为行权价格减去其市场价值。同一基础工具对应的上述风险暴露需加总计算,如果加总后为负值,则设为0。基础工具的风险暴露应计入基础工具发行人的风险暴露。 附件4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说明: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 2.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以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3.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4.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附件5 合格质物及合格保证范围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6 过渡期分阶段达标要求 对于2018年底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在过渡期内按照下表规定的分阶段达标要求,逐步降低同业客户风险暴露。例如,2019年6月30日前,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应压缩至一级资本净额的100%以下(含),以此类推。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