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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