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