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分析大额风险暴露上升的原因,并预测其变动趋势; (二)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三)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四)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大额风险暴露限期达标计划,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根据违规情况提高其监管资本要求; (六)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大额风险暴露。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