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突破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应立即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