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突破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应立即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