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和未并表的风险暴露情况,具体包括: (一)所有大额风险暴露; (二)不考虑风险缓释作用的所有大额风险暴露; (三)前二十大客户风险暴露,已按第(一)款要求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 并表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情况每季度报送一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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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