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于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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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