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状况及效果,包括制度执行、系统建设、限额遵守、风险管控等,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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