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