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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