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收集数据信息,有效支持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应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一)支持关联客户识别; (二)准确计量风险暴露; (三)持续监测大额风险暴露变动情况; (四)大额风险暴露接近内部限额时,进行预警提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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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