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资本实力,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设定内部限额,并对其进行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