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资本实力,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设定内部限额,并对其进行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