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定期对制度开展评估,必要时应及时修订。制度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二)管理政策与工作流程; (三)客户范围及关联客户认定标准; (四)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五)内部限额与监督审计; (六)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应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定期对制度开展评估,必要时应及时修订。制度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二)管理政策与工作流程; (三)客户范围及关联客户认定标准; (四)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五)内部限额与监督审计; (六)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应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