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大额风险暴露具体管理职责; (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 (三)推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四)持续监测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五)确保大额风险暴露符合监管要求及内部限额,对于突破限额的情况及时报告高级管理层; (六)拟定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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