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实施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 (三)持续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定期将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报告董事会; (四)审核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提交董事会审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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