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实施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 (三)持续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定期将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报告董事会; (四)审核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提交董事会审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实施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 (三)持续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定期将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报告董事会; (四)审核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提交董事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