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承担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 (二)审阅相关报告,掌握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 (三)审批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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