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风险暴露计算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应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从客户风险暴露中扣减被缓释部分。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对于质物,扣减金额为其市场价值,扣减部分计入对质物最终偿付方的风险暴露。对于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以及黄金等质物,扣减后不计入对质物最终偿付方的风险暴露。 对于保证,扣减金额为保证金额,扣减部分计入对保证人的风险暴露。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