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风险暴露计算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