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暴露计算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暴露包括: (一)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 (二)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三)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四)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五)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 (六)其他风险暴露,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上述风险暴露外,信用风险仍由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暴露。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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