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持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