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下列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一)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评级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 (三)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四)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可以豁免的交易主体。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