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