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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