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对运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未经公告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