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对运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未经公告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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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