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营业场所、业务设施、营运资金、专业人员; (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控股运营机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间的,不得担任运营机构的负责人。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