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运营机构不得超过一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