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运营机构不得超过一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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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