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