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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