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者转让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